设为首页
加入收藏
联系我们
您当前的位置:湖南正虹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-> 金融证券 -> 文章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
栏目导航
· 哲文艺术 · 毕业论文
· 网络编程 · 通信工程
· 教学论文 · 金融证券
· 经济理论 · 税务资料
· 建设论文 · 企业管理
热门文章
· 安徽宿州国家农业科..
· 深圳市22所幼儿园在..
· 各地学前幼儿教育之..
· 教育部、国家发改委..
· 美丽“校花”走红当..
· 愿俞敏洪的穷人大学..
· “让我们和着美酒谈..
· 我们不缺大学。现有..
· 补正内容是否仅限于..
· 手机价格逐步走低
相关文章
审批机关对于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的设立申请
作者:本站  来源:本站整理  发布时间:2008-5-6 21:28:42  发布人:admin

        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

证券|基金|数码|时尚|情爱|读书|健康

军事|历史|图片|访谈|深度|探索|招聘
审批机关对于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的设立申请,不予批准。但是目前这种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审批制的做法,和我国设立内资企业的制度是不一致的。我国已加入了WTO,而这种投资者因国籍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待遇的做法,违反了国民待遇的原则,应尽快修改相关立法,做到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。
另外,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,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道有力的屏障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规定12,凡设立生产性企业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,环境影响报告书、报告表、登记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,才能进行建设。但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普遍偏低,所以外国的污染企业容易进入。如果在相同的条件下,我国批准国内的投资者设立某企业,却禁止外国投资者设立同类企业,这也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。
[返回上一页] [打 印] [收 藏]
∷相关文章评论∷    (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 [更多评论…]
关于本站 - 网站帮助 - 广告合作 - 下载声明 - 友情连接 - 网站地图 -

免责声明:访问本站表明您同意:本站所有数据与资料、任何广告仅供您谨慎参考,本站不承担您的任何损失和任何法律责任。
邮箱:fdgregdfd@fdgsd.com 版权所有:欢迎光临正虹集团 备案编号: 京ICP备657433号